捌叁 战国“杠精”荀子

导语

这是一篇大批判的文章,对于战国所有的主流思想,荀子都保持着一种不认同的批判姿态,哪怕是同属儒家的孟子。荀子列举了六种学说,对十二个代表人物进行了评述。荀子极力推崇孔子,而以子思、孟轲为罪人,说他们的学说邪僻违理、不伦不类。

文稿

要了解《荀子》,其中一种方式是从《荀子》一篇奇特的文章开始讲起,这篇文章叫作《非十二子》。
光看标题就知道这是一篇大批判的文章,批判的是当时流行的许多学说。我们看荀子如何看待、如何批判当代的其他思想,就可以更掌握荀子思想的一些重要特性。
《非十二子》一开头就说,在今天这样的一个时代,有人把歪斜的理论装饰得很漂亮,把不正确的语言、不真切的话说得天花乱坠,使得天下纷乱,产生欺诈、诡计、琐碎,乃至于混淆了一般人对于是非的判断。
接下来就一一举例,告诉我们说,那些人把道理歪斜理论装饰得很漂亮,去混淆一般人是非判断,这些都是些什么人?都是些什么理论呢?然后一一地分组。

批判对象一:任随自然

第一组,应该要被谴责的,是像它嚣、魏牟这种人。
这两个人在历史上留下来的资料很少,我们只知道他们抱持的应该是一种偏向道家的主张:任随自然,不加节制,主张一切归于自然。
所以荀子批判它嚣、魏牟就说,放纵自然的欲望,习惯于任性胡为,作为人却活得像禽兽一般,不能够合乎文明跟社会秩序的要求,却把这种立场说得好像很有根据、很有道理,足以欺骗、迷惑无知群众。这种人,就是它嚣、魏牟。

批判对象二:矫情

然后下一组,他要批判的是陈仲、史鳅。
陈仲是齐国的贵族子弟,他舍弃了贵族的身份跟财产,靠编草鞋为生,诗人称赞他很清高。史鳅则是春秋卫灵公的使臣,他多次给卫灵公建议,卫灵公不听。史鳅死前特别吩咐儿子不要下葬,即使死了,他都要利用这个机会来向卫灵公进行“尸谏”,还要发挥劝诫的作用。
知道了这件事情,卫灵公就大为称赞史鳅如此的忠心。但是荀子却以陈仲、史鳅作为那种矫情,赚取名声跟影响力的代表。
跟前面一组刚好相反,陈仲、史鳅他们是故意压抑自然的欲望,他们借由这种方式,在说话跟行为上刻意与众不同。他们说话故意说得很深奥,行为以远离世人一般的习惯作为目标。这种人,他们没有办法跟众人合同,也不遵守既有的身份等级,却将他的立场说得好像很有根据,很有道理。足以欺骗迷惑无知的群众。
《荀子》的原文说“不足以合大众,明大分;然而其持之有故,其言之成理,足以欺惑愚众,是陈仲、史鳅也”。
这里面很关键三个字,叫作“明大分”,意思是他们不按照自己原有的位分来行事,以偏离正常的方式,企图越过原有的身份规范来抬高自己、影响他人。“分”就是荀子思想当中的关键,指的是每个人都有一个身份,有了身份就有相称的行为。每个人我们都应该了解,也都能够了解自己的“分”。 你守分、不逾越、不违背,人人守分,社会就有了可长可久的秩序,国家也就容易治理。相反,在集体生活当中,如果有人不守分,从家庭到天下都会出问题。在荀子来看,所有的这些问题,基本上就是源自于有人破坏了分。
这是他批判的第二组。

批判对象三:不讲礼

还有第三组,明显的批判的就是墨家。他举的代表人物是墨翟、宋钘。
墨翟就是墨子,墨家的开创者;宋钘则是战国时代墨家最有名的继承者。在荀子眼中,墨家的毛病在于不了解有一套贯穿家国天下的普遍准则。这个准则也就是什么样的身份,什么样的地位,就该有相应的权力跟相应的作为,也就是“礼”,崇尚实际功用,重视节约到轻视伤害上下等级差距的地步,这是墨家最大的问题。
墨家不赞成人与人之间的高低区分,连君臣之间的位分都要取消,但是却又把他自己的历程说得好像很有根据很有道理,足以欺骗迷惑无知群众。墨家的错误,仍然是破坏了应有的身份等差。因为墨家强调兼爱,讲究平等,兼爱平等,就没有位分了,没有按照位分行为的这种规范,就会带来君不君,臣不臣的一种状况。
战国七雄分布图,荀子,名况,受尊称为荀卿,又称孙卿,中国战国时代儒家学者和思想家,赵国人,曾担任齐国稷下学宫祭酒、楚国兰陵令,到赵国、秦国游说诸侯,宣扬儒学和传授六经。
战国七雄分布图,荀子,名况,受尊称为荀卿,又称孙卿,中国战国时代儒家学者和思想家,赵国人,曾担任齐国稷下学宫祭酒、楚国兰陵令,到赵国、秦国游说诸侯,宣扬儒学和传授六经。

批判对象四:重视条文忽略原则

再下来第四组,第四组他批判的是法家,代表人物是慎到、田骈。他们都是战国时候的人,慎到是赵国人,田骈是齐国人。
法家有什么问题?法家“尚法而无法”。前面一个法指的是具体的法令,后面一个法指的是抽象的原理原则。荀子批判法家,就是说他们重视人为订定的法令,却忽略了背后更大更高的一种整体的原则。
法家订定的具体法律并不是圣贤依循着整体原则所规划的,而是向上去揣摩、去遵守国君有权力的人。国君有权力的人要什么,他们就把它拟定成为法令。这是他们订定法律的一种来源。
还有一种是向下,他们去跟随社会上面的风俗习惯,看看这个社会上面正在流行什么东西就把它订定为法律。他们不重视真正的智慧,而倾向于自作主张。他们整天在那个法令的条文上面反复考察研究,因此就游荡远离了真理,没有了一种安定依归的地方,这种主张不可能治国,不可能确立人人应该都有的位份, 却把他的立场说的好像很有根据,好像很有道理,足可以欺骗迷惑无知的群众。在这里我们看到荀子又再度凸显了“分”的重要。
虽然荀子的学说后来跟法家非常接近,但是他看待法的态度仍然有儒家的本位。法不应该是人为主观想要怎么定,就怎么定。荀子一方面反对法来自于君王或者是贵族的意志,另外一方面他也反对把既有的社会风习惯变成法。法应该要来自一种更高智慧所发明的一套指导原则,合乎这一套指导原则,给予每一个人适当的份,让他们依照份来过日子。
我们可以进一步地用西方现代法学里面两个观念的区别来解释,一个是rule by law,一个是rule of law。
Rule by law表示说,这个国家、社会有法律,而且人民都按照法律来行为。但是在这个之上,另外有一个重要的观念是rule of law,意味着不是有法律,人民遵守法律就好了。我们一定要去探究这个法律是怎么来的,还有法律本身是不是符合基本的标准跟基本的原则。Rule of law意味着我们对法律的道理,比要看待的比法律的条文要来得更加的重要,在这件事情上面,荀子的确主张rule of law而不能单纯只是rule by law。
跟西方现代的法学另外一个关键的差异,荀子认为这种法的原理原则是来自于圣人,是圣人订定的,说我们必须要依循,必须要听圣人的。在现在的西方法学当中,rule of law背后的这种精神跟原则,却是经过非常详细的哲学性的思考以及反复的讨论才得到的,这是关键来源上的差别。但是在看待法的原理原则高于法条律文这件事情上面,荀子跟当代西方的法学却是一致的。

批判对象五:为辩而辩

再下来第五组,遭到批判的是名家。在这里他用的是惠施跟邓析作为代表。名家出什么问题呢?他们不尊重、不学习古代圣王的智慧,他们否定了礼义的重要性,却喜欢搞一些奇怪的说法,尤其是去玩弄一些不寻常的言辞,在一些词语逻辑上分析得非常地精细,搞了半天分析到了,这么样的彻底、精细,没有任何现实的用处,解决不了任何急迫的问题,单纯叫作“为辩而辩”。
搞了一大堆事,却没有什么样效果。这种话、这种作为不可能拿来当作治国的主要原理,却将其立场说得好像很有依据,很有道理,足可以欺骗迷惑物质的群众。
所以在这里五段,每一段分别举了两个人来作为批判的对象,一共批判了十个人,而且每一段他的结尾都是固定重复的:“然而其持之有故,其言之成理,足以欺惑愚众”。换句话说,这五组十个人各有主张,各有错误,却有一项共同的罪状,那就是欺惑愚众。
他们凭借以欺惑愚众的手段是什么?是“持之有故,言之成理”,也就是辩,借着雄辩的能力而产生的效果。所以这也很清楚,荀子是反对雄辩的,他把雄辩视为那个时代一个应该要被革除掉的毛病。用这种方式他批判了五家,十二个人。

儒家内部斗争?

我前面提醒过,篇名叫作《非十二子》,那还剩下两个人。
接下来他要批判的两个人又是谁呢?这两个人一个是子思,一个是孟轲,孟轲就是孟子。原来这篇文章之所以是个奇文,另外特别的地方是文章写到最后,枪口朝内,批判的是同属于儒家的子思跟孟子。
他为什么把同属于儒家的子思跟孟子特别标举出来,成为他要批判攻击的对象?他又要抱持什么样的立场来认知理解子思、孟子的学说?更进一步,跟他自己的思想、跟他自己的主张区分开来?这是读这篇文章,我们不得不感觉到高度好奇的重大问题,这个问题的答案《非十二子》最后一段内容,我们下次好好地来告诉大家。